感谢委托人的信任和支持!彰显律师辩护的意义,坚信公平正义永存!
——律师感言
12月13日,一面绣有“最强刑辩”的锦旗送给了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贾海明主任律师和王琨律师。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明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肯定和鼓励,更是对他们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认可。
这面锦旗的背后,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曾一度感到无助和迷茫。然而,在贾海明主任律师和王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争取到了公正的待遇。
☆ 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方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
2022年,郜某某得知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雀巢咖啡、阿尔卑斯棒棒糖等商品,遂联系王某某一起销售货物。王某某安排郜某某使用微信联系买家,自己负责联系上线发货并从中赚取利润,并提成给郜某某。
同年5月,宝鸡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一商家销售的雀巢咖啡、阿尔卑斯棒棒糖质量有问题。该商家向郜某某索要质检报告无果后,怀疑其是假货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上述被查扣的商品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商品。随后郜某某被警方抓获,王某某及另一涉案人梁某某经警方传唤到案……
其中,检察院指控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三年三个月。
慌乱之中,郜某某的家属急忙委托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贾海明主任律师、王琨律师担任辩护人。
贾海明 主任律师
○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主任
○陕西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
○西安市碑林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
○中共碑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决策专家
○西安市碑林区作风建设观察员
○西安市碑林区法学会副会长
○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编出版《律师职业的理论与实践》,在法学刊物发表《论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研究》等学术论文。
联系电话:13891871430
王琨 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大学。曾就职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十余年,从事刑事违法犯罪辩护领域多年,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基于工作经历,王琨律师深刻了解公检法职业思维方式,娴熟刑事诉讼关键节点,逻辑思维专业严谨周密。
擅长业务领域:诈骗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开设赌场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联系电话:15002999925
☆ 深入挖掘案件细节、查证分析证据,发现认定存在疏漏和不当之处
两位律师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与被告人进行深入交流,深入挖掘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收集了大量证据。同时,还对检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证据收集和认定过程中存在疏漏和不当之处。结合法律条款的规定,经过深思熟虑,两位律师为被告人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决定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辩护:
1
郜某某并非明知其售卖的货物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郜某某在警方的询问中和律师会见的陈述中,均明确表示其在查获前并不明知其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上线王某某仅告知过他所售货物有质量问题,而非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不清楚商品的来源渠道,也没有法定义务去核实商品的真伪及相关资质,故郜某某不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本案的货物来源尚未查清,鉴定结论存疑。
案件中未查清整个销售链条,在其余人员均未见过销售货物实物的情况下,仅凭借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径行认定货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3
鉴定主体不适格、方法不科学、内容不真实。
首先,本案的鉴定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程序错误。其次,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存疑。其次,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过程不严谨、规范,鉴定结论存疑。最后,未对商家剩余的产品抽样鉴定,剩余货物是否是假货存疑,而以销售金额来认定全部均系假货明显证据不足,因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
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
因为尚有部分商品并未被商家收货,因此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应当按照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严格划分,故应当按照商家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认定既遂标准。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