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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萌原创│笃信公平正义——法律人的长生不老术

2022-03-25

 张海燕 明萌律师事务所 2022-03-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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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车困难,即使是回家也不得不到处找车位的经历,张女士终于忍受不了车位难求的折磨,打算在自己小区买个车位。但看到售楼部发给的合同,经过你来我往的几次拉锯,欲哭无泪的张女士陷入两难境地:非但车位转让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合同条款几乎尽数是对受让方的约束以及出让方各种免责,就连配置的机械设备也让受让方自行负责维护!

社会生活中的每个自然人、法人每天都在有意无意的签订履行各种各样的合同,也就是这种贴近生活随时随地发生,所以其中的权利义务反而容易被忽略掉。但在稍微正式的场合,比如房屋租赁、办理电信网络入户、房产买卖等需要签订正规的密密麻麻条款的合同时,往往又觉得很多条款对消费者来讲未免又太过苛刻。小小的类似买杯咖啡给钱给物的合同没人在乎,但,像房屋买卖、工程承揽等牵扯较高利益的合同签订时,对于明显增加一方义务免除另一方责任的条款,强势的一方会以:格式条款,每个人都是这样签的为由不予任何更改,弱势一方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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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新手律师,入行伊始,最早接触的便是合同审核修订、合同起草等与合同相关的工作,本着朴素的法治信念与善良的正义感,虽也会觉得合同条款往往是偏爱其中一方,但作为送审方的委托律师,送审方作为委托人,花费不菲的费用请律师审阅修订合同,在审阅修订乃至起草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站在送审方立场,维护送审方利益,送审方当然便是合同中被偏爱的那一方。也印证如有需要,签订任何合同前找个有经验的律师帮助修订合同是多么的重要!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条文规定,过分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无效,但并不代表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的增加己方利益,增加对方义务。至于度的把握,就需要专业知识的人来协助把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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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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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附件八补充协议第6条第2款关于“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补充协议的格式条款系上诉人提供,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其内容显然对被上诉人利益不利,导致被上诉人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免除了上诉人按时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应当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如下链接)关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例审理思路印证了每一个法条的存在都不是一句空话。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法规范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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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点睛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是我国的立法原则,权利与义务并存,任何违反原则的明显偏颇,在法律面前都站不住脚,最终想占尽便宜的一方总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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