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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萌律师--申浩琳 | 董某某与西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03-05

明萌律师--申浩琳 | 董某某与西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明萌律师事务所 2月18日

案情简介

 

西安某公司属于黄金珠宝批发企业,2014年4月,董某某因经营金店的需要向该公司进购黄金珠宝首饰一批,总金额300余万元。因董某某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在支付150万的款项后,剩余货款向该公司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0日,在借款期间按照每月1.5%支付利息,如逾期还款,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承担该公司因催收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因董某某逾期还款,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出,董某某在将上述价值300余万元的黄金珠宝提走后,并未用于店面的经营,而是变卖后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法院判决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董某某应当履行偿付欠款的责任。

 

申浩琳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具体到本案中,董某某的以经营金店的需要向该公司进购货品,在支付150万元货款后,剩余部分向该公司出具了借条,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本金、利息、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至于其将购买的货品变卖后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的行为,只是其使用该笔货款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其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发生纠纷的基础是存在一个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转变,同时,董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向该公司出具了借条,那么此时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就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表征。虽然双方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从表面看有欺诈的嫌疑,但经过深层次分析,并不符合刑法中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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