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萌普法│借名帮人买车风险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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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尚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刘某便以女友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某名下。
2021年1月,刘某驾驶该车行驶在长沙市高新区某路段,因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注意安全,撞上了王某和案外人吴某。经司法鉴定认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刘某为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部分现金,刘某、李某为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放弃索赔声明书。几个月后,王某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李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涉案肇事车辆与王某相撞,致使王某遭受人身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李某虽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但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保障的是不特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刘某、李某出具放弃索赔声明的行为,系两人单方向保险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明显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抗王某的诉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即使刘某系无证驾驶,王某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李某在明知刘某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刘某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9万余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某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刘某、李某仍需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来源: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