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萌原创│个人权益保护——离婚
收录于话题
#离婚1个
#婚姻1个
#抚养1个
#民法典3个
#民生3个
靠近的热情和爱恋抵不过一地鸡毛的自私,远离的冰冷和伤痛更是敌不过满目疮痍的忿恨。
本来是保护自己的刺,却成了更深伤害自己的疼,在拔与不拔之间的纠结才是婚姻悲剧的现场。
2021年全国各省离婚率出炉,7成以上省份离婚率超过了30%,71.51%是什么概念?简单说就是100对新人结婚,就有70多对夫妻分手离婚。高达30%的离婚率其实已经是在《民法典》对于离婚必须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成功离婚的数据。暂且不说《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究竟拯救了多少个差点分崩离析的家庭;不论因何离婚;更没必要去论述离婚或不离婚的利害关系。高达30%的离婚率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需要深思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超高的离婚率带来多少社会连锁反应,营造多少 社会新舆论,那是社会学家和舆论者们的事,作为法律人,我更想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梳理一下准备离婚至离婚后个人权益的保护。防患于未然,从亲人变为陌路,一切的空口白话都抵不过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A4纸。离婚的焦点无非就是财产和孩子。过程处理好了,事后会少些争讼,这也顺应了如今司法从根源上减少诉讼的本意。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适用范围
“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
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
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共同监护与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司法判例: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张某与周某已于2021年月日离婚,现张某要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台车辆,因上述车辆均涉及案外人权益,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宜予以处理,张某可另案解决。因张某未向本院提供在周某处尚有分红款的相关证据,且分红款196164元系XX公司在多年间陆续向周某发放,现周某称已用于日常生活,符合常理,故对张某要求将周某的分红款196164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张某以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现张某在本案中要求判决周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截至2021年月日止周某在北京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126.52元,该款应属张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对张某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在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以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为原则予以处理。对周某称双方婚前签有协议,离婚时,张某净身出户,其财产与张某无关的主张,因《婚前财产证明》中未有关于周某存款处理的约定,故对周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一个“本院认为”,综合了法理情理、主观与客观因素给出了裁断。当事人,孰是孰非,也已成过眼云烟。法未详列,情未尽叙,聊以借鉴,生活不宜,且行且珍惜。